洛阳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高新区村(社区)工程建设项目
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洛开〔2020〕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现将《高新区村(社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21日
高新区村(社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村(社区)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承发包行为,切实保证工程质量,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腐败行为的发生,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村(社区)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是指以村(社区)集体自有资金,上级部门划拨的各项资金,区、乡镇投资、村(社区)配套等实施的各项基础设施、水利、绿化、农业开发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各类新建、改建、拆除、修缮项目。其中,涉及财政资金的工程项目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的通知》(洛开财〔2014〕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投资评审相关制度的通知》(洛开财〔2016〕6号)、《高新区财政局关于转发〈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的通知》(洛开财〔2020〕6号)的要求执行。
第三条 工程项目实行乡(街道)级指导监督,村(社区)级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工程项目应当符合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的总体要求,遵循规范、效率、监管、透明的原则,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以及尊重民意、服从实际、量财建设、一事一议的原则。
第五条 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两委”)负责本村(社区)范围内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村(社区)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监委”)负责本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工程项目的监督。乡镇(街道)纪委、政府办、农村集体资金管理部门办负责工程项目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六条 各类村(社区)工程建设或货物采购项目均需严格执行“四议两公开”制度,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采用竞争性方式决定承包人的,应将决定承包人结果报乡镇(街道)、办事处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将项目所涉及的立项、审批、资金来源、招投标情况等内容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一)3000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工程项目应当由村(社区)两委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
(二)3000元以上(含本数,下同)1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工程项目应经村民(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项目预算、决算资金应经第三方机构评审。项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询价、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或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决定工程承包人。并将结果公示。
(三)施工单项合同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村委会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公开招投标决定承包人,并将结果公示。项目预算、决算资金应经第三方机构评审。
(四)60万元以上的项目委托第三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进行公开招投标。开标前需项目单位提供项目立项文件(或管委会联席办公会议纪要)、资金来源证明,向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招标办申请备案。
第七条 工程项目所在村应将项目决议、设计、预算等文件一并报所在乡镇备案。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对上报备案的材料如有异议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工程项目所在村根据乡镇(街道)相关部门意见对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八条 实行公开招投标,招投标结果在工程项目所在村予以公告。
第九条 工程项目必须按照规范文本订立书面合同和签订工程廉政保证书,并报乡镇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 招标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章 项目施工和监督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一般应选择有资质的监理机构进行工程监理。
工程项目所在村(社区)在项目开工前,应经村(社区)两委会议研究,组建由村(社区)监委主任任组长,村民(社区居民)代表、村(社区)监委成员、懂技术的村民等3-5人组成的工程项目管理小组,负责对对工程建设进度、安全、质量进行日常巡查,对施工材料、施工质量、工程变更、价款支付等内容进行检查核实并提出意见建议。村(社区)监委主任应召集2/3以上管理小组成员有计划地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并做好监督记录。监督记录作为工程验收、质量安全、价款支付的依据。
第十二条 涉及工程设计的变更、材料和设备的换用及其它实质性变更、工程量和费用增减的内容,由施工单位出具工程变更联系单,设计、监理单位同意后,工程项目所在村(社区)组织召开村(社区)两委会议(除村(社区)监委主任以外,至少1名项目管理小组成员列席)确定,向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备案。变更金额超过预算金额的项目,按照本指导意见第二章(第六条)执行。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向工程项目所在村(社区)提交工程申请竣工报告,工程项目所在村(社区)必须向乡镇(街道)相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乡镇(街道)应及时组织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以及乡镇(街道)相关部门人员、驻村(社区)干部、工程项目管理小组成员组成的工程验收组按照工程的合同、图纸、预算等相关文件和要求对工程项目进行验收,并公开验收结果。
第十四条 拨付村(社区)工程进度款和结算款均应由施工方提供正式建安发票,禁止使用白条支付工程款。自行采购的工程材料及物资,应由供货方提供税务部门合法票据,或附有物资采购明细及收货人签单作附件方可出账。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应及时向社会公示工程结算及资金拨付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村(社区)级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工程所属村(社区)负责项目资产、账务及其他后续管理。
第十七条 各项村(社区)级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包括村(社区)四议两公开资料、建设方案和立项文件、设计图纸、施工合同、预决算书、招投标资料和验收报告等,各乡镇、办事处同时也应妥善保存,以备上级有关部门督察和检查。
第四章 回避原则
第十八条 村(社区)两委、村(社区)监委班子和工程项目管理小组成员本人和配偶以及其本人和配偶的近亲属不得以竞标、挂靠、分包等形式直接或变相承包、承建、承揽由本村组织集体出资,以集体名义对外发包在本村实施的工程项目。
第十九条 村(社区)两委、村(社区)监委班子成员应充分尊重工程承包方在材料、设备采购上的自主权,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承包方采购工程项目所需材料、设备等。
第五章 责任和追究
第二十条 各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是项目第一责任人。村(社区)委会主任是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对建设项目的实施负全面责任。村(社区)监督委员会主任对项目负直接监督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违规资金全部收回并追究涉案人员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或者故意漏项缺项、报小建大、高估冒算等造成项目超预算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管理不善、失职渎职等造成项目质量不合格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上查一级的责任追究制度。凡是村(社区)级工程项目出现违纪违规问题的,除追究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村(社区)主任、村(社区)委监督委员会主任责任外,还要层层追究乡镇(街道)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等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乡镇(街道)干部和村(社区)两委、监委班子成员在工程实施管理过程中,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本意见或未按照有关招标投标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给予相应问责。对违反规定的施工和监理企业、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构成违纪的,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相应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项目拆分等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组织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人员,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一经发现的,一律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实施纪律审查,情节严重的直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乡镇(街道)工程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纪检监察部门投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意见由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意见的规定与《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高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洛开办〔2019〕18号)第二十三条不一致地方,遵照本意见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