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开规-2018-7号
洛阳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切实做好2018年度城市生活垃圾
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洛开〔2018〕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6〕54号)和《洛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2018年度城市非居民户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任务分解的通知》(洛城〔2018〕31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18年度我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
(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每人每月2元;
(二)城市居民(含建成区内实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的居住户)按户计收,每户每月5元;
(三)暂住人口按人计收,每人每月2元;
(四)宾馆、饭店、旅社、招待所按床位计收,每床每月5元;
(五)餐饮业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1.5元;
(六)各类专业市场、大型商场、超市(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0.5元。2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超市及除下述征收对象以外的沿街门店每平方米每月0.6元;
(七)娱乐业(包括歌舞厅、游戏厅、保龄球馆、台球厅、网吧、茶吧)、桑拿浴业、高档美容美发等特种服务行业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2元;
(八)集贸市场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天0.5元(由负责经营管理的部门统一收缴);
(九)单位或居民家庭装修及其它活动临时产生垃圾量较大的,按量计收,每立方米30元;
(十)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车辆,客运车辆按每座位每月1元,货运车辆按规定载重吨位每吨每月5元计收;
(十一)建筑垃圾按吨计收,垃圾处理费(不含收集、运输)每吨5元;
(十二)对具有餐饮、娱乐、住宿、桑拿等多种功能的服务业,按类别标准分别计收;
二、征收范围
高新区管辖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非企业组织、城市居民、建成区内履行垃圾集中处理的居住户(含驻地单位和个人)、城市暂住人口等。
2018年6月21日